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08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0824號
- 原告
- 唯一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兆豐
- 被告
- 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提出簡易訴訟,起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出簡易訴訟,僅據繳納一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九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