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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0910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陳秀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0910號

上訴人
偉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宗浩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誼山起重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6,34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秀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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