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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0910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陳秀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0910號

原告
誼山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昆山
被告
偉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秋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褚秋謇為被告偉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8 條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朱宗浩,嗣於本院裁判送達後之民國102 年12月16日變更為褚秋謇,有送達證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褚秋謇承受其訴訟。茲褚秋謇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裁定命褚秋謇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秀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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