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09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0910號
- 原告
- 誼山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昆山
- 被告
- 偉承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褚秋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褚秋謇為被告偉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8 條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朱宗浩,嗣於本院裁判送達後之民國102 年12月16日變更為褚秋謇,有送達證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褚秋謇承受其訴訟。茲褚秋謇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裁定命褚秋謇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