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1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121號
- 原告
- 安富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明豊
- 被告
-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章世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歌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2月4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