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24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2400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健康大腦發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宏哲
- 訴訟代理人
- 吳信吉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康富得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華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24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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