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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240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蔡和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240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康富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華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健康大腦發展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8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本訴不利部分

及駁回其反訴部分提起上訴。而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90,000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429,000元,

合計51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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