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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24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陳君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248號

原告
震東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博巨
被告
愛華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嘉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25日寄存於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以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 項規定,於同年2月5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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