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261號原 告 美樂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福田 訴訟代理人 萬建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奕辰即采奕小館間請求給付行銷督導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起訴時所繳納之新臺幣叁仟貳佰元,核屬另一原告美特多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被告給付貨款部分之裁判費,與原告無涉),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000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