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26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261號

原告
美樂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福田
訴訟代理人
萬建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奕辰即采奕小館間請求給付行銷督導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起訴時所繳納之新臺幣叁仟貳佰元,核屬另一原告美特多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被告給付貨款部分之裁判費,與原告無涉),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000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