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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26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張明輝

上訴人
林奕辰即采奕小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樂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7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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