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261號 上 訴 人 林奕辰即采奕小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樂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7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