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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26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261號

上訴人
被告
林奕辰即采奕小館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美樂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福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之不合法情形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30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繳,於102 年10月2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其上訴自屬不合法,爰依前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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