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2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261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林奕辰即采奕小館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美樂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福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之不合法情形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30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繳,於102 年10月2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其上訴自屬不合法,爰依前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