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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364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陳秀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3645號

原告
永昇鋼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木興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惠祥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3,70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95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秀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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