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36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3663號
- 原告
- 京華超音波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百年康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百年康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並具狀補正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如逾期未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