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36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3663號原 告 京華超音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分 訴訟代理人 蘇惠仙 彭慧美 胡盈州律師 複 代理人 史慧玲律師 被 告 百年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鳳 訴訟代理人 王永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5日上午10時30分在 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