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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366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陳君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3663號

原告
京華超音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分
訴訟代理人
蘇惠仙
訴訟代理人
彭慧美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複代理人
史慧玲律師
被告
百年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鳳
訴訟代理人
王永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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