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36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3663號
- 原告
- 京華超音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清分
- 訴訟代理人
- 蘇惠仙
- 訴訟代理人
- 彭慧美
- 訴訟代理人
- 胡盈州律師
- 複代理人
- 史慧玲律師
- 被告
- 百年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永鳳
- 訴訟代理人
- 王永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366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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