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37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3771號
- 原告
- 陳永來
- 被告
- 聯一建材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輝煌
上列原告因與聯一建材企業有限公司、黃輝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10月1日寄存於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隆生派出所以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10月11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