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39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397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雲端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芬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經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 年12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