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39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3970號
- 上訴人
- 被告
- 雲端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芬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1 月3 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經郵務送達,由上訴人指定送達代收人處所之大樓管理員王成興於107 年1 月8 日代為收收,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此有本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見解,其上訴自非合法,爰依前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