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40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03 日
- 法官陳君鳳
- 法定代理人吳俊賢、劉宣廷
- 原告和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茂晶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賴明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4085號原 告 和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賢 訴訟代理人 林心瀅律師 複 代理人 柯瑞源律師 被 告 茂晶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劉宣廷 被 告 賴明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27日所宣示之宣示判決筆錄,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宣示判決筆錄主文第一項「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同法第434 條第2 項亦有明文。故宣示判決筆錄之性質亦屬判決,應有前揭規定之適用。 經查本件宣示判決筆錄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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