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40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4085號
- 原告
- 和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俊賢
- 訴訟代理人
- 林心瀅律師
- 複代理人
- 柯瑞源律師
- 被告
- 茂晶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劉宣廷
- 被告
- 賴明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27日所宣示之宣示判決筆錄,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宣示判決筆錄主文第一項「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同法第434 條第2 項亦有明文。故宣示判決筆錄之性質亦屬判決,應有前揭規定之適用。
經查本件宣示判決筆錄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