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4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4254號原 告 宏隆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錦龍 原 告 何德義 被 告 星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澐樺(原名陳美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提出簡易訴訟,起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出簡易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一百零二年九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