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4643號
- 原告
- 飛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養廉
- 被告
- 鴻禧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玉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不動產契約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業經為破產宣告,已無營業,且經破產管理人陳報新址所在地為新北市○○區○○○路00號11樓,有原告起訴狀、兩造往來存證信函及法院函文在卷可參。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被告最新所在地即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台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