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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4643號

確認買賣不動產契約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蔡寶樺

原告
飛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養廉
被告
鴻禧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不動產契約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業經為破產宣告,已無營業,且經破產管理人陳報新址所在地為新北市○○區○○○路00號11樓,有原告起訴狀、兩造往來存證信函及法院函文在卷可參。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被告最新所在地即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台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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