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46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4654號
- 原告
- 北國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應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加州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南加州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並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伍拾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當事人書狀,當事人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50元;再者,原告起訴狀上亦未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