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46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4654號原 告 北國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應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加州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南加州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並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伍拾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當事人書狀,當事人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50元;再者,原告起訴狀上亦未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黃書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