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4657號

返還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詹駿鴻

原告
泉霖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蒼枝
被告
里陽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洱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8月21日下午2時4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於上揭庭期日前提出本件主張之請求權基礎(指依據民法那一個條文來做為請求之依據),並將請求權基礎之主張直接寄給被告答辯。被告亦應於上揭庭期日前,提出已於101年5月份結案之證明(指已提出之光碟片以外電子郵件往來紀錄等),並直接寄送一份予原告使原告得以表示意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