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4657號
- 原告
- 泉霖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蒼枝
- 被告
- 里陽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洱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8月21日下午2時4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於上揭庭期日前提出本件主張之請求權基礎(指依據民法那一個條文來做為請求之依據),並將請求權基礎之主張直接寄給被告答辯。被告亦應於上揭庭期日前,提出已於101年5月份結案之證明(指已提出之光碟片以外電子郵件往來紀錄等),並直接寄送一份予原告使原告得以表示意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