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46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4659號
- 原告
- 龍讚裝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映和
- 訴訟代理人
- 楊苡菁
- 被告
- 廖獻堂
上當事人間給付設計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2 樓,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