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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529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王幸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5292號

原告
康森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愷洋
訴訟代理人
翁于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嬌嬌女全球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嬌嬌女全球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101 年7 月5 日合併嬌嬌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

二、陳報買賣契約。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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