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52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5292號
- 原告
- 康森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愷洋
- 訴訟代理人
- 翁于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嬌嬌女全球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嬌嬌女全球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101 年7 月5 日合併嬌嬌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
二、陳報買賣契約。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529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嬌嬌女全球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嬌嬌女全球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101 年7 月5 日合併嬌嬌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
二、陳報買賣契約。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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