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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541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5410號

原告
尚品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斌
訴訟代理人
陳立達
訴訟代理人
林新怡
訴訟代理人
林尹伊
被告
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森
訴訟代理人
曹李國
訴訟代理人
顏正豪
複代理人
趙耀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四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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