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58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5817號原 告 寶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璋 訴訟代理人 蕭健宏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尚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1,750元,應繳裁判費30,9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49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