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58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5872號
- 原告
- 潔生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崇智
- 訴訟代理人
- 許毓容
- 被告
- 明鴻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閔
- 訴訟代理人
- 傅文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返還價金民事訴訟之票據原因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103年5月6日裁定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字第35號返還價金民事判決影本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該件卷宗審核屬實。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