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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587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5872號

原告
潔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崇智
訴訟代理人
許毓容
被告
明鴻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閔
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返還價金民事訴訟之票據原因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103年5月6日裁定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字第35號返還價金民事判決影本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該件卷宗審核屬實。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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