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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59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沈佳宜沈佳宜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北簡字第1598號

原告
姜義焴
被告
全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建松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北簡字第1598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5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4日下午4 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黃蕙華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記載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柒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伍拾柒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25條分別定有明文。故於清算程序完結前,法人之人格於清算範圍內,仍然存續,必須待清算完結後,法人格始得歸於消滅。再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 項亦有明定。查被告全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全磐興業公司)於民國101 年10月11日經臺北市政府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解散登記,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足稽,故被告全磐興業公司應行清算,又被告全磐興業公司股東已選任被告林建松為清算人,亦有該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在卷為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被告全磐興業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被告林建松乙節,應堪認定。

二、本件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本件原告主張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6 紙(下稱系爭支票),詎於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等語,並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6 件影本為證。被告等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

五、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次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此於支票準用之,票據法第126 條、第133 條、第144 條、第9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全磐興業公司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被告林建松為背書人,依前揭票據法規定,應連帶負責給付票款。從而,原告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第3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170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沈佳宜

                 書記官 李易融

書記官 李易融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付款人 │   發票日     │支票號碼  │   金額     │   提示日     │
│    │        │  (民國)    │          │(新臺幣)  │  (民國)    │
├──┼────┼───────┼─────┼──────┼───────┤
│    │華南商業│              │          │            │              │
│ 1  │銀行林口│ 101年8月15日 │FD0000000 │  100,000元 │ 101年9月26日 │
│    │站前分行│              │          │            │              │
├──┼────┼───────┼─────┼──────┼───────┤
│    │安泰商業│              │          │            │              │
│ 2  │銀行營業│ 101年8月31日 │AA0000000 │  100,000元 │ 101年9月26日 │
│    │部      │              │          │            │              │
├──┼────┼───────┼─────┼──────┼───────┤
│ 3  │  同上  │ 101年8月31日 │AA0000000 │   75,000元 │ 101年9月26日 │
├──┼────┼───────┼─────┼──────┼───────┤
│ 4  │  同上  │ 101年8月31日 │AA0000000 │  150,000元 │ 101年9月26日 │
├──┼────┼───────┼─────┼──────┼───────┤
│ 5  │  同上  │ 101年9月19日 │AA0000000 │   70,000元 │ 101年9月26日 │
├──┼────┼───────┼─────┼──────┼───────┤
│    │華南商業│              │          │            │              │
│ 6  │銀行林口│ 101年10月7日 │FD0000000 │   75,000元 │ 102年1月16日 │
│    │站前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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