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60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608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益興昌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小月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周郁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3 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3年4 月10日寄存於上訴人營業所之警察機關,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 項規定,於103 年4 月20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