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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676號

返還押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67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王國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群揚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國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押金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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