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6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67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國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群揚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國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押金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