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6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676號
- 原告
- 王國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群揚
- 被告
- 全國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春智
- 訴訟代理人
- 王瀚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宣判日期「102 年5 月1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2 年5 月17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