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2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2161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豐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澄芳 訴訟代理人 王健珉律師 陳婉玲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福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訴訟代理人 林琦恩 翁維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