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2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216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福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本訴不利部分及駁回其反訴部分提起上訴。而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090 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260,107 元,合計3,514,19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7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