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2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2219號原 告 寫意山水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簡連梭 原告因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貳仟貳佰玖拾元,應繳裁判費貳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貳仟叁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