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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2219號

給付管理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蔡寶樺

原告
寫意山水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簡連梭
訴訟代理人
林銘輝
訴訟代理人
張獻元
被告
聯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立民
訴訟代理人
劉美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1年度重訴字第57號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因本件被告另向台灣基隆地方法院訴請確認原告所屬社區於101年6月16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為關於調漲管理費及修訂管理費用項目之決議無效,並請求確認原告對自101年7月起超過原金額之管理費債權不存在,現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1年度重訴字第57號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審理中,而本件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須以該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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