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2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2219號原 告 寫意山水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簡連梭 訴訟代理人 林銘輝 張獻元 被 告 聯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立民 訴訟代理人 劉美英 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7號確認決議 無效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2年4月30日裁定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 字第586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民事判決影本在卷可稽,爰 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