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2219號
- 原告
- 寫意山水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簡連梭
- 訴訟代理人
- 林銘輝
- 訴訟代理人
- 張獻元
- 被告
- 聯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立民
- 訴訟代理人
- 劉美英
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7號確認決議無效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2年4月30日裁定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586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民事判決影本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