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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2219號

給付管理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蔡寶樺

原告
寫意山水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簡連梭
訴訟代理人
林銘輝
訴訟代理人
張獻元
被告
聯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立民
訴訟代理人
劉美英

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7號確認決議無效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2年4月30日裁定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586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民事判決影本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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