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23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230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福昌車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雅娟
- 訴訟代理人
- 李尉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淂輝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9,6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