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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230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李美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230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福昌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娟
訴訟代理人
李尉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淂輝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9,6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法 官 李美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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