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2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官李美燕
- 法定代理人陳雅娟
- 被告福昌車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230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福昌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娟 訴訟代理人 李尉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淂輝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9,6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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