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240號原 告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福禕 上列原告與被告瓷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柒萬玖仟貳佰陸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伍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林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