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240號原 告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福禕 上列原告與被告瓷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伍佰捌拾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9,26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080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7,660元,此有本院之收據3張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3,580元,應予返還。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林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