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官
    詹駿鴻
  • 法定代理人
    李福禕

  • 原告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240號原   告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福禕 上列原告與被告瓷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伍佰捌拾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9,26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080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7,660元,此有本院之收據3張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3,580元,應予返還。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林碧華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