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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2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
    沈佳宜
  •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顧惠福

  • 原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正格整合國際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2444號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 被   告 正格整合國際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顧惠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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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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