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2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沈佳宜
- 法定代理人林博義、顧惠福
- 原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正格整合國際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2444號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 被 告 正格整合國際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顧惠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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