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2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2641號原 告 厚樺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興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歐得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