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27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2712號
- 原告
- 李振堂
- 被告
- 普立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蔡宗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2712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