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30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068號
- 原告
- 王蓮芷
- 訴訟代理人
- 陳垚祥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道賢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肆仟伍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法條第1項但書所明定。次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債權存在,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0元(詳細計算如附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8,80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4,3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4,5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 ;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 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其債 權為1,100萬元,訴之聲明第1至4項分別確認被告陳道賢對被告 大鵬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天 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飛碟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各應有每月演出 酬金10萬元之債權存在,並均應按月給付上開金額,均由原告代 為受領,則被告等每月應給付之金額合計40萬元,以1,100萬元 債權計算,權利存續期間為27.9個月(約2.3年),未超過10年 ,故訴訟標的價額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1,100萬元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