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30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092號原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訴訟代理人 魏嘉慶 劉乃華 被 告 微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炯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13日上午11時在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