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33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314號
- 原告
- 裕德木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皇德
- 被告
- 吉美開發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志誠
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9日所為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關於「…郭志成..」記載,應更正為「…郭志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