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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3314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劉亭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314號

原告
裕德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皇德
被告
吉美開發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9日所為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關於「…郭志成..」記載,應更正為「…郭志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法 官 劉亭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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