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33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320號原 告 榮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良榮 訴訟代理人 陳幼蓮 被 告 銘家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葉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7 月2 日下午3 時5 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