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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36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文衍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64號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廖哲伍
被告
優蒂克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兼特別代理人
蔡清遠(即蔡孟娜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優蒂克國際興業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被告蔡清遠為本件被告優蒂克國際興業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優蒂克國際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優蒂克公司)積欠原告借款未清償,該公司為一人公司,原法定代理人蔡孟娜為該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因蔡孟娜死亡,被告蔡清遠為其繼承人,並已陳報遺產清冊,故請求選任被告蔡清遠為被告優蒂克公司之特別代理人,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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