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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3862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紀文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862號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莊正暐
訴訟代理人
楊雅如
被告
輪達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唐根炎
法定代理人
陳玟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中「被告應給付原告」及第二項「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原告之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法 官 紀文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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