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38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89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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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楊治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