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38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89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淩志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治霖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華致生化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月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7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8月2日送達上訴人之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