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91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有輝基礎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冠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敏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拾陸萬壹仟零陸拾陸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