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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39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
    葉詩佳
  • 法定代理人
    陳冠宇

  • 被告
    有輝基礎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91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有輝基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敏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拾陸萬壹仟零陸拾陸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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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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